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0日
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1.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2)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3)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2.单机无负荷试车
(1)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2)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3)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4)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3.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1)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2)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3)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4)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4.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5.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1)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2)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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