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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0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采购供应责任,可以由承包人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2)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①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③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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