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6日
一、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要点
1.隧道的监控量测应贯穿于整个隧道施工的全过程,通过分析量测结果,可以掌握施工中所遇围岩和采取的支护措施的安全性,确保安全施工。
2.在洞身开挖过程中,应结合岩层构造、岩性和地下水的情况,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使隧道开挖尽可能符合设计轮廓,尽量减轻对岩层的扰动,减少超、欠挖,并做好初期支护。初喷混凝土厚度一般为5cm左右,随后打设锚杆、铺设钢筋网,再按照设计喷射混凝土形成联合支护整体,抑制围岩变形,达到围岩快速稳定。
3.掘进前应先做好隧道洞口工程,做好洞口边坡,仰坡与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洞口路基及边坡、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把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边坡、仰坡以上山坡发现松动危石必须立即土清除。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4.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作业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5.机械凿岩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辅尘器的干式凿岩机。作业人员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6.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辅尘设施是否良好,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予以修理或更换。
7.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扳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8.隧道开挖后先使用机械找顶排险,后进行人工找顶排险。找顶完成前由专职安全员跟踪观察,发现落石或由于暴露的岩面不稳定引起的坍塌,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发现落石或由于暴露的岩面不稳定引起的坍塌,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人员机具应立即撤离现场。
9.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并应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台车在行走或暂停时,应将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制动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二、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除了要满足上面提到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一般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隧道爆破施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
2.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且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与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3.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的有关规定。
4.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得少于200m;
(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7.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放炮前、装药塞药过程、放炮后)制度,放炮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5s后方可引爆。
8.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检查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旁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
9.当发现有“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保安全。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等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1m。
11.采用导火索爆破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导火索不得短于1.2m;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导火索根数不宜超过5根。
12.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和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个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人危险区。
13.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许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人员通行。
14.在任何情况下,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外;有轨机动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装炸药的车辆必须有3个空车厢隔开。
15.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护送,并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汽车运送时,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带盖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1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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