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法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建设活动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任务。行政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民法商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在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商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商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民事商事关系虽然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较少。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
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 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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