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一、竣工测量
(一)基本要求
(1)竣工测量应以工程施工中有效的测量控制网点为依据进行测量。控制点被破坏时,应在保证施测细部的精度下进行恢复。
(2)对已有的资料应进行实地检测,其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场区与建(构)筑物竣工测量
(1)场区道路工程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形式、附属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坐标)、高程。
(2)新建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进行。当不能在覆土前施测时,应在覆土前设置管线待测点并将设置的位置准确地引到地面上,作好栓点标记。新建管线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地下管线探查记录表。
(3)场区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如渗滤液处理设施和泵房等,对矩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两点以上坐标,圆形建(构)筑物应注明中心坐标及接地外半径;建(构)筑物室内地坪高程;构筑物间连接管线及各线交叉点的坐标和高程。
(4)应将场区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永久观测坐标及其初始观测成果,随竣工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单位。
(5)竣工测量采集的数据应符合有关规范关于数据入库的要求。
(6)测绘结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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