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1、当事人
(1)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3)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2、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通常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5)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6)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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