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证据: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一般“谁主张(积极事实)谁举证”。
一、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诉讼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证据保全
(1)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三)证据的应用
证据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
1、举证时限
(1)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2)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2、证据交换
3、质证
(1)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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