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一、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起诉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受理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注意】起诉状的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 | 内涵 |
直接送达 | |
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依法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委托送达 | 委托其它法院将法律文书递交送达人 |
邮寄送达 | 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 |
转交送达 | 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教人员,由其单位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
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3.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论;
(4)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计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
(5)宣判
判决之前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书双方签收生效);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注意1】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按撤销起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4.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
①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3.对上诉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注意】二审效力
1.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原审法院仍将按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三)特别程序
1.审理的对象不是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确认法律事实的存在,或权利的实际状态。
2.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3.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实现担保权的,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2.再审的提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有误,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注意】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使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提起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批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批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为再生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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