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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8032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一、仲裁庭的组成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独任仲裁庭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仲裁员的回避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开庭和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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