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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要点:1F420073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1F420070水力发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1F420073水力发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1.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为:

(1)一般质量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5)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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