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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要点:1F4200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

一、新规程有关施工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工程质量检验方法,

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6.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7.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8.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

9.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二、新规程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单位的质量检验职责的主要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

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

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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