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工程保修体现了工程项目承包方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了施工企业“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宗旨,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保修义务,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本条的主要知识点是:保修的责任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工作程序;投诉的处理。
一、保修的责任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丁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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