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9日
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因此,工 程监理单位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 理业务。
监理单位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越级监理、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等,将使工程监理变得有名无实,最 终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与施工单位转包工程有着同样的 危害性。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述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果有这种关系,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前,应当自行回避;对于没有回避而被发现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是:(1)有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两个方面:(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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