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一、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材料和设备无论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采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采购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5、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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