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4日
(2)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5)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7)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1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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