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4、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6、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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