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1、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进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报告对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省级政府
3)较大:市级政府
4)一般:县级政府
注: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 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2)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得超过60日。
(3)事故的处理: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其他:15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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