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7日
2F320010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2F320014 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1.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2.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由原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4.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
(1)设计变更界定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重大设计变更涵盖范围(四点,尤其注意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三种情况)
1)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2)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3)机电及金属结构;
4)施工组织设计。
①主要料场场地的变化;
②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③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4)一般设计变更涵盖范围(细看)
(5)对设计变更的处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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