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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易考点讲解:法的效力层级

二建法规其实相对来讲是比较枯燥的一个科目,但是枯燥中自有规律可循。继上次法规知识点归纳之后,环球君决定继续给大家归纳整理,今天来带大家看看法的效力层级。

总的来讲有五大原则: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同一行政区划)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商标法》优于《民法通则》

(四)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见表)

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情况

事项 裁决机关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机关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构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 共同上级机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具体分析 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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