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单价合同
工程单价合同可分为两种不同形式: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这种合同是以工程量表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的,也可称为计量估价合同。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工程量概算表”或“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须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琐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采用这种合同时,要求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原估计的工程量之间不能有实质性的变更。因为承包方给出的单价是以相应的工程量为基础的,如果工程量大幅度增减可能影响工程成本。不过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工程量究竟多大范围的变更才算实质性变更,这是这种合同形式的一个缺点。有些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除工程量与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超过±20%时,允许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此外,也有些单价合同允许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时承包方调整单价。
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对其投标的工程范围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但任务及其要求标准不能完全确定的情况。
采用这种合同时,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方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可以了,承担风险较小;发包方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合同形式的比较多。
(2)纯单价合同。采用这种形式的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即可,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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