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3日
资格预审申请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承包该工程相应的资质类别、等级及要求等级以上,并具备承担该招标工程项目能力的施工企业或联合体方可进行资格预审。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协定旦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国家的投标申请人,并满足第
(1)条要求的条件,均可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3)为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此后参加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第(1)条与第(2)条规定的条件,有能力有效地履行合同。所有投标申请人须按资格预审申请人及附表的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或用不裡色的蓝、黑墨水,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4)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预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5)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预审的有关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按资格预审要求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使用其他语言的资料应附有经权威翻译机构核准的中文译文,对资料的理解将以中文译文为准。
(7)如果投标申请人申请一个以上的标段,投标申请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书指明申请的标段,并单独为申请的每个标段分别提供关键人员和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
(8)申请书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逐页签字的申请人将可能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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