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三章考点速记(3)
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但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书。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案例】
1.背景
有一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便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9月2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等5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这5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购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月21日下午2时在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开标。 A、B、D、E施工企业均在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施工企业却因中途堵车,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10月21日下午2时,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该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主持了开标。
2.问题
(1)该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否合法?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接收C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3)开标应当由谁主持?开标时间是否合适?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中的建设单位擅自决定对省重点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
(2)《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据此,建设单位应当对C施工企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如果未依法而接受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据此,本案中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主持开标是不合法的。开标时间不合适,《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