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4日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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