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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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都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乡(镇)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乡(镇)村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农民在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上私自建房、开矿、烧砖瓦、毁田取土和建坟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违法活动。同时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集体建设用地的活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合法经营和建设活动,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侵犯。
(2)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安排乡(镇)村的各项建设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地。凡是有潜力可挖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挖掘其潜力,原则上不再批准占用新地。安排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尽量优先考虑使用四荒地、闲置地,以保护耕地。
(3)按计划用地,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乡(镇)村建设用地也属于国家计划调控的范围,国家对乡(镇)村各项建设用地都实行严格的计划指标控制。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规定的年度用地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安排,没有计划指标,不准批地。乡(镇)村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不经批准,不能调剂使用。计划指标年终有结余的,应如实上报,不得隐購,不准年终突击使用。
(4)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论是乡镇企业、公用设施、公用事业用地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否则都视为非法占地,必须依法做出处理。
(5)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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