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1日
施工总承包 | 施工总承包管理 | |
含义 | (1)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单位 | (1)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管理单位 |
(2)经业主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 | (2)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 |
(3)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 ||
投资控制 | (1)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 (1)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 |
(2)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的总投资控制; | (2)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定工程总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 | |
(3)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可能会引发索赔。 | (3)如果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 |
进度控制 | (1)由于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业主才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因此,开工日期不可能太早,建设周期会较长。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的应用。 | (1)不需要等待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
质量控制 |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 (1)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
(2)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 | ||
(3)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减轻业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 ||
合同管理 | (1)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施工总承包商,因此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将会减小; | (1)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工作均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
(2)在很多工程实践中,采用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施工总承包,而采用所谓的“费率招标”。“费率招标”实质上是开口合同,对业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十分不利。 | (2)对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 |
组织与协调 | (1)由于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其组织与协调的工作量比平行发包会大大减少,这对业主有利。 |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