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1Z206055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一、建筑业中的失信现象分析
信用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治理信用环境,加强信用建设,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信用缺失问题在建筑业表现得尤为严重。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 1年底,全国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达2 7 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比199 6年拖欠总数1 3 60亿元增加了一倍多。到200 2年底,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工程款总额估计约在33 60多亿元,又比上年增长了21%。
由于工程款被大量拖欠,施工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并且由于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形成了施工单位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的债务链,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影响和隐患。
施工单位之间“陪标,,现象严重。相当多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合法中标”,除了“挂靠”资质较高的建筑企业进行投标之外,还不惜代价私下找其他建筑企业进行“陪标”。施工单位之间相互“陪标”,破坏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合理竞争机制。“陪标”会造成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大大减少或者没有竞争,造成中标单位高价中标,致使建设单位付出过高的建设资金;二是资质不高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违法“转包”和“分包”。具有一定资质、信誉和综合实力的施工单位中标后,因自身资源不够或为了赚取更多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或分包给另外几个施工单位,通过收取高额管理费和压低工程造价坐收渔利。其直接后果在于,层层转包、分包之后,施工利润被不断稀释,接手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了赚钱,在施工中往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尽量降低工程成本,以图蒙混过关,从而
给整个工程带来质量隐患。
施工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拖欠供货商材料设备款。尽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施工单位“被动”拖欠的一大原因,但也不排除许多施工单位“主动,,恶意拖欠的情况。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微利甚至赔本中标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降低建筑材料和设备标准或者缺斤短两,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据有关部门调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 000亿元左右,其中有许多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引起的。
目前,建筑业的信用缺失不仅仅局限于施工单位,其他建筑市场主体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如业主、设计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造价管理单位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威胁到了建筑业的产业地位,导致支柱产业不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采取了许多措施。 200 7年1月,发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E2007]9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级城市要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和颁布,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表1Z206055 。
行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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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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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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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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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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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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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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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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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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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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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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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
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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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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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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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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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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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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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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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l-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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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
质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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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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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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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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