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5日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考试真题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我国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A.买入返售
B.出售
C.存放同业
D.租赁
E.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贩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参见教材P132
【知识点扩展】
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在实践中,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四大主流信托业务。
1.基础设施信托业务
基础设施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用于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的业务模式。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参与投资市政工程、公共设施、水务系统、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采用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投资等方式。融资主体多是评级较高的公开发债主体或拥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集团,所投资项目也多为投资者较为熟知的、服务社会的重点市政工程。
基础设施信托主要有两种运作方式:一种是应收账款类基础设施信托,即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代建基础设施项目而享有的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债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以平台公司后续通过应收账款回购或地方政府直接向信托公司偿还债权等资金流入手段作为信托的收益来源。另一种是贷款类基础设施信托,即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通过贷款方式用于交通运输、城市公共设施或能源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信托贷款产生的利息作为信托收益来源。
2.房地产信托业务
房地产信托业务可划分为投资和融资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挥投资管理功能,将信托资产在房地产领域内进行投资运用,信托资产的收益水平主要取决于信托期限内市场的盈利状况;后者是指信托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开展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在信托设立前,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和收益水平均可事先确定。
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种运作方式:一类是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委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不动产的一种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房地产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房地产业并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这也是我国普遍采用的房地产融资方式。
3.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ETF和LOF)企业债、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申购)1天和7天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2011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规定信托公司可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中,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信托公司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证券投资信托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以投资者为导向,着重宏观资产类别配置的财富管理业务;二是证券化与证券融资业务;三是以市场投资机会为导向,着重微观资产类别配置的资产管理业务。
4.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是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基本法规依据,该指引全面界定了银信理财合作以及银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银行代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银行担任信托计划保管人、信托财产投资于金融机构股权等各类合作业务的含义,明确了各类业务的规则,并提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等。
银信理财合作已成为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类型,尤其是2010年以来,随着银行信贷额度的收紧,信托贷款方式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此,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来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健康规范发展。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其中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此外,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还应遵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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