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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4日

二建管理教材:1Z204072 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1Z204072政府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

一、质量监督的内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质量监督程序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签发有关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包括:

(1)质量监督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在项目施工的各个阶段,质量监督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3)实施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4)定期或不定期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时间计划安排;

(5)质量监督记录用表式;

(6)监督人员及需用资源安排。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1)监督机构按计划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督抽样检测的重点是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例如,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要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的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进行查处。

(2)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企业的工程经营资质证书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按建设程序规定的开工前必须办理的各项建设行政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及其审批手续和实际执行情况;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等。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对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检查情况;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抽查情况;历次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情况;项目质量评价(包括建筑节能和环保评价);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等。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单位工程建立。要求归档及时,资料记录等各类文件齐全,

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规定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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