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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4日

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契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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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考试真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备考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真题】关于契税的说法,错误的是()

A.契税是以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销售方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B.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根据为成交价格

C.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D.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收契税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契税的概念。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参见教材P141.

【知识点扩展】

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原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城镇、乡村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等五大类,但不包括国有经济单位。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筒称《契税暂行条例》)把国有经济单位也作为纳税人,纳人了契税的征税范围。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对以国家作价出资(人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出售、贈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換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疲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独资经菅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房屋的受贈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相互之间交换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交换行为涉及两方面内容:①房屋使用权交换。经房屋所有人同意,使用者可以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交换房屋使用权。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不征收契税。②房屋所有权交换。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4号),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2)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搂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实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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