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0日
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P201删除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五个要素: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控制、作业场所及环境、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作业工具及防护用品。”
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P201修改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2Z206011
P201删除了《行政许可法》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
P201增加了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制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P205增加了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P205增加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
P205删除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规定。
P206增加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规定。
P206删除了原教材中对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阐述。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说,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P206增加了应当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的单位范围。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206增加管理机构或安全员的职责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P206增加了安全员的施工现场检查职责,删除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P208增加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2Z2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P209删除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对于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的规定。
2Z2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P209增加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Z2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P210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P211增加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作业人员获得安全防护用品权利的具体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P211增加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因批评、检举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P212增加了“(七)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做也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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