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8日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影响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一般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火灾隐患有的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建筑物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锁或封堵,消防设施缺损瘫痪等;有的则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轻视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等。从时间来看,有的是先天历史遗留下来,有的是后天形成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单位通过以下方面的检查,排查火灾隐患:
(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五)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六)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七)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八)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十)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十二)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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