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2Z2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安全责任相关考点)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安全责任相关考点)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并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
4、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安全责任相关考点)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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