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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3日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经济》工程计量考点

1Z103081 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

1.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4.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依据

(一)质量合格证书

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质量合格证书),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

(二)《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因为《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三)设计图纸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单价合同的计量

(一)计量程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单价合同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2)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3)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一般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量:

(1)均摊法

所谓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

(2)凭据法

所谓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3)估价法

所谓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4)断面法

主要用于取土坑或填筑路基土方的计量。

(5)图纸法

在工程量清单中,许多项目都采取按照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

(6)分解计量法

所谓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人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四、总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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