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3日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一、施工索赔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一)索赔的成立条件
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二)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3.承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三)发包人索赔
1.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四)索赔的计算方法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参见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2)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约定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中所涉及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二、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一)现场签证的范围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二)现场签证的程序
当合同对现场签证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
(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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