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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3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法考点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方法

一、工程合同的类型选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根据价款是否可以调整,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不同形式;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计价规范》中规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救、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对于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的形式可以是承包方或设计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也可以是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2、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定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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