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3日
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人。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凶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上述第1项至第8项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扣除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0.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
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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