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07日
安全生产法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措施:A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B抱枕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C保证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D保证工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A组织保障措施 B管理保障措施 C经济保障措施 D技术保障措施
不满足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的罚款
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受刑事处罚或者撤销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配备合格安全生产人员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以下罚款
不符合安全设施管理设备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活的劳动防护用品劝、活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劝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特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以上直接损失
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直接损失
较大事故: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或1000-5000万直接损失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以下直接损失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特大、重大事故逐级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政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复,特大事故30日内批复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20万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50万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200万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200-500万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30%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40%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60%罚款
发生特大事故的,处一年年收入80%罚款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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