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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重点: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1.合同价款约定(环球网校二级减走势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施工合同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常用的固定单价合同,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在约定条件外,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环球网校二级减走势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合同价款约定应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风险、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内容。

2.工程计量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环球网校二级减走势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单价合同计量时,若发现施工中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环球网校二级减走势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工程计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结果须获得双方的认可。

3.合同价款调整(环球网校二级减走势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掌握各种事项发生时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规定。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承(发)包人应在合同价款调增(减)事项发生后的14天内向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3)价格指数调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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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的,按原单价变更价款;只有类似的,参照类似单价变更价款;其余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单价,发包人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调低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调高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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