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3日
2Z102037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一、竣工结算编制与复核
1.编制和复核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② 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
③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④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⑥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记住涉及的时间。
3.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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