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2日
第六章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总承包的特点:(1)费用控制(2)进度控制(3)质量控制(4)合同管理(5)组织与协调。
2、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1)工作开展程度不同(2)合同关系不同(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5)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
3、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5、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6、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7、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的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类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脚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但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发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现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10、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事业危险作业的职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交或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1)供或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日期为准(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13、施工承包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方法加以分类,按照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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