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心
造价工程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6日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2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级建造师培训
二级建造师培训
造价师培训
建设工程教育网
环球网校
上一篇: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要约邀请
下一篇: 2016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要约不得撤销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造价工程师考生必刷题库
开通网校试学账号
姓名:
手机号:
(*注意:请留意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