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
2011年12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 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00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 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 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 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 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 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 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以上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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