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应急设备与设施;求援程序;保护措施程序;事故后的恢复程序;培训与演练;应急预案的维护。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如有特定情形,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施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通常按照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安全事故类别、安全事故受伤性质、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分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必须实施“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点掌握发生安全事故时的事故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施工单位的事故处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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