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12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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