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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1日

2016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备考: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会的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力的场所。参加股东会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股东行使自益权、参加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提议权和提案权。为了使股东更好地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管理公司的权力,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3)董事、监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菅理者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股东还享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就可以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4)公司资料的查阅权。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经菅活动进行监督之必须。因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力。

(5)公司股利的分配权。通过盈余分配获取股利是股东出资的收益权,是股东权的核心,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6)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权对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获取自己应得份额的公司剩余财产。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依法进行,剩余财产应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7)出资、股份的转让权。股东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以收回对公司的投资。股东转让出资、股份应依法进行,遵守法律的相关限制条件和程序。

(8)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公司依法增加资本时,公司的原有股东对新增资本、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

(10)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既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权有效行使的保证和救济措施。股东享有直接诉讼权,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股东还享有派生诉讼权'在公司权利受到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行使诉讼权时,有权以出资人的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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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经济师,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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