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保险概述
保险 | 受法律保护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导致损失是前提 | ||
保险 合同 |
当事人 |
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出险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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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 |
被保险人: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保险保障的人;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在人身险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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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财产保险 |
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有财险和责任险两类;保险合同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例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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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 保险 |
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 例如:建筑意外伤害险 |
财产险是补偿性的,不能获益;生命健康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
保险索赔
投保人进行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 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文件 |
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 |
计算损失大小 | 按照全损或者部分损失索赔;多个保险人承保,按照比例索赔 |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办理 | |
被保险人 |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分包商3技术顾问 | |
保险责任范围 | 自然事件 | 各类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
意外事故 | 不可预料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爆炸 | |
除外责任 | 1设计错误2自然损耗3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4机械设备自损5正常维保6单据文档包装物料7盘点短缺8已有交通运输工具险9保前损失10已验收或交付 | |
第三者责任险 |
1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 2由此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保险人同意支付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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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额 | 由法院或政府部门的裁决被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单次、累计不超限 | |
保险期限 |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
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 | 一般为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
保险责任范围 | 同上 |
除外责任 | 基本同上 |
第三者责任险 | 同上 |
保险期限 | 起始: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终止:验收合格或签发验收证书同时不得超出保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和终止日 |
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超过保单列明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
3、建筑意外伤害险
详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选择有利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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