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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仲裁制度教材解读与培训考点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三  仲裁制度

【教材解读】

一、仲裁的规定
1.仲裁的形式《仲裁法》规定:“仲裁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据此,仲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仲裁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书。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形式。
2.仲裁的内容
仲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才能有效。
3.仲裁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4)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二、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但是,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开庭和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3.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的效力是:(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四、申请撤销裁决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仲裁的基本类型在我国,就主体而言,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种类型:(1)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2)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仲裁;(3)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2.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3.涉外仲裁案件的证据、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涉外仲裁案件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命题考点】
仲裁的效力;仲裁的开庭和裁决;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分析预测】
(1)判断某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是否有效。
(2)判断仲裁裁决的作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应予以执行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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