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6日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命题考点四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教材解读】
一、建设工程工期
1.开工及开工日期
承包人应当按照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下同)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问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d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d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合同法》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据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程序一般为:(1)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合同价款的确定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书内约定。合同价款在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命题考点】
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分析预测】
(1)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就是工期是否应予顺延。
(2)根据不同情形分析确定竣工日期。
(3)根据有关规定判断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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