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3日
l)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
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算企业财产并必须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2)乡镇企业设立和变更
乡镇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人设立条件登记设立,同时,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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