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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3日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主要规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企业的设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的终止
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l)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
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依法清算企业财产并必须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2)乡镇企业设立和变更
乡镇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人设立条件登记设立,同时,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天宇科技1]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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